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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党史主题教育 十四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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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章程》的通知
2024-03-20 10:54     (点击: )

关于印发《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章程》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章程》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委员会

河南财政金融学

2021年12月31日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章程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由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和河南教育学院于2016年3月合并组建。原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53年,隶属于河南省财政厅,是河南最早以培养财税、金融、会计等专门人才为主的学校,是财经应用型人才培养和财经管理人才培训的重要基地。原河南教育学院始建于1955年,是省属成人本科师范院校,1993年开始向普通应用型高校转型,基础教育资源积淀深厚,本科教育经验丰富。学校坚持地方性、应用型的办学定位,学科专业设置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以建成办学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应用型财经类大学为目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为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简称为河南财金;英文名称为Henan Finance University,缩写为HFU。

第三条  学校由象湖校区、龙子湖校区、纬五路校区、文化路校区4个校区组成。象湖校区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6号,龙子湖校区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北路22号,纬五路校区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21号,文化路校区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10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hafu.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以“忠诚、诚实、守信”为主要内容的诚信文化,积极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兼顾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开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建立学科专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坚持以本为本,持续提升,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突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和调整修业年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逐步健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内部治理模式。

教学单位和独立设置基层党组织的部门实行党组织会议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校训:明德笃学,知行合一。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第十三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第十四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主动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的监督评价。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须报举办者批准。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依照有关程序推荐优秀年轻干部等人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所属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监察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的领导。

(九)做好其他应由学校党委负责的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重大问题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根据集体决定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校党委依照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学校纪委、河南省监察委员会驻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公室”)承担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章、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负责执行学校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

(二)组织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维护学校资产;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组织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内国(境)外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依据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审议、审定、评价和咨询。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位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学位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制定、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验实训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学校教代会采用一体化的制度。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引领、权益服务、素质拓展、科技创新、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组织、引导、教育等作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校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的治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部门、后勤服务部门以及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与境内外组织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等。

学校可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独立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是学校设立的基层教学单位(以下统称“教学单位”),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调整教学单位设置,实行学校和教学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七条  教学单位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党组织会议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规则,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决定的贯彻落实。支持二级学院院长(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院长(主任)是教学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学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教学单位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  教学单位可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相应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组成。新聘用工作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聘。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管理服务等充分发表意见。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公平获得或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以及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学习、进修、培训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评聘和聘任机会。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

(六)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先、纪律处分和涉及切身利益的具体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享有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履行聘约,勤奋工作,完成各类教育教学任务,潜心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五)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处事公道,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六)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七)严于律己,清廉从教。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八)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自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履行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奖惩等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及申诉处理机制,由学校工会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关心和维护离退休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他们在学校发展中发挥作用。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章程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学生社团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和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环境。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进修、培训等的其他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资产、财务与服务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理顺和完善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控制监督体系,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社会公开学校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

第六十一条  学校后勤等服务部门负责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建设智慧校园,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交流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开展人才培训、社会实践、科技咨询等,为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以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理事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徽标为蓝色,为由内到外的“同心圆”设计,外环上方为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内环上方为学位帽,下方来自于中国古代布币符号造型,中心图案为一本打开的书;整体图形似一尊“鼎”的抽象造型,图形内嵌字母Y、C、J,为豫、财政、金融的首写字母。图示如下: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标的圆形金属证章,教职工的徽章为红底金字,学生的徽章为白底金字。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红底。左上角为学校徽章,中间为“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字样。 图示如下:

学校校歌为《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校歌》。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标识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19日。

第十章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在学校内部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9.25_豫财院党〔2021〕129号(党政联合)(章程).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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