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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3-06-20 10:43     (点击: )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增强学校综合实力的战略性措施,有利于凝炼学科方向、突出学科特色、扶持优势学科,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提升学校总体办学水平创造条件。为加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二)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公布的学科名录所规定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立;

(三)已形成优秀学术群体,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

(四)有研究机构(研究所、基地、中心)或实验室、专业等做支撑;

(五)已被定为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的,不再设置为校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形成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学术梯队,培养一批有发展前途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为申报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夯实基础,为申报硕士学位点创造条件;

(二)以第一学术带头人为核心,紧密结合国家和省科研计划,汇聚学科队伍,加强集体攻关,取得一批有影响的科研成果,使本学科的科研整体水平居省内领先地位;

(三)活跃学术气氛,加强学术交流,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学术会议,提升学校学术声誉;

(四)使最新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将所承担的主干课程建设成为精品课程,实验室、研究基地建设有较大发展;

(五)建设成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

第四条 重点学科每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实行年度检查和终期评估制。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校、学院、重点学科点三级管理,建设情况作为各学院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第六条  学校制订全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指导、专项经费资助和检查评估。重点学科所在学院负责学科建设各项指标的实施、各项工作的检查落实,支持开展重大学术活动,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重点学科建设情况。重点学科实行第一学术带头人负责制,第一学术带头人在校、院领导下,根据聘用制原则实施管理,确保学科点建设目标和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学校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增补”的动态管理模式,促进学科建设良性发展。被淘汰的重点学科,学校停止资助,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八条  重点学科的第一学术带头人由各学院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校长聘任。学科组成员由第一学术带头人提名,院长聘任,任期3年。

第九条 重点学科点应由一支团结协作、勇于开拓创新的学术骨干组成,保持稳定性和开放性,鼓励和支持学科交叉、专业融合,校企合作。一般本校在职研究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根据需要可适当聘任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参与工作。学校对重点学科在人才引进、职称评聘等方面实施倾斜。

第十条  为充分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作用,重点学科在每个建设期内应组织一次本学科学术会议,扩大在省内外相同研究领域的影响。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应把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以及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作为重要任务。在建设周期内分别完成以下业绩指标: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二)平均每年在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5篇(社会科学限第1作者,自然科学限前2名);

(三)至少出版1部学术专著/统编教材,或获得1项本学科的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社会科学限前3名,自然科学限前5名),或2项常设的厅局级科研成果二等以上奖励(限主持)。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与教学工作紧密结合,以科研推动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在建设周期内分别完成以下业绩指标:

(一)所承担的主干课程中至少有一门建设成校级在线开放精品课程;

(二)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研究与改革,其研究成果至少有一项获省级教学成果奖(限前5名);

(三)学科组全体成员能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在历次教学评价中均达到优良以上。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学科的检查评估机构,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设在校科研处。

第十四条 学校设专项经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配备标准为:文科类每学科10万元,理工类每学科15万元。其经费分三阶段拨付:启动经费、中期建设经费、终期奖励经费。启动经费30%,自重点学科公布之日投入使用;中期建设经费平均40%,视中期评估情况确定投入金额;终期奖励经费平均30%,视终期评估情况和业绩确定奖励金额。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负责人统筹支配,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负责人每年年终向所在学院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报告工作。建立完备的业绩和经费使用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学科组成员档案、业绩档案、学术会议档案、经费管理档案、工作报告档案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豫财院〔2020〕33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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