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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2023-07-17 09:12     (点击: )
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加快知识生产方式变革 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学科目录相关管理规定,就规范交叉学 科管理,完善中国特色学科专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叉学科是多个学科相互渗透、融合形成的新学 科,具有不同于现有一级学科范畴的概念、理论和方法体系, 已成为学科、知识发展的新领域。
第三条 编制交叉学科门类目录按照先试点再进目录的 方式开展。
试点设置和列入目录的一级交叉学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试点交叉学科设置与退出
第四条 试点交叉学科设置由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根 据学科发展和人才需求自主开展。可通过学科交叉发展的, 原则上不应设置为交叉学科。
第五条 交叉学科的设置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新的、明确的研究对象以及需要通过多学科 理论和方法交叉融合解决的新科学问题和现象,具有形成相 对独立的理论、知识和方法体系的发展潜力;
(二)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迫切需求,并具 有稳定的需求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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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教师队伍、相关学科基础 扎实、人才培养条件优良,基本形成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研 究生培养体系。
第六条 自主审核单位应根据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 基本要求,遵循规范、科学、透明的原则,制订本单位试点 交叉学科自主设置程序。设置程序必须包括以下环节:学位 授权点建设主责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位授权点管理部门初 步审核、征求与交叉学科相关的其他学位授权点意见、按提 纲编写论证报告、组织国内外同行专家论证、拟新增学位授 权点校内公示、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决定、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 部可引导支持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开展有关交叉学科设 置试点工作。
第八条 试点交叉学科清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每年 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试点交叉学科名称应科学规范、简练易懂,体 现本学科内涵及特色,一般不超过 10 个汉字,不得与现有 的学科名称相同或相似。试点交叉学科代码共 4 位,前两位 为“99”,后两位为顺序号,从“01”开始顺排。
第十条 对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社会需求严重不足、 试点工作难以持续的试点交叉学科,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 应及时停止招生,学生毕业后按相关程序主动撤销,经省级 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取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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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目录编入与退出
第十一条 试点交叉学科编入交叉学科门类目录,与学 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同步进行,每 5 年修订一次。
第十二条 交叉学科编入目录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试点设置的自主审核单位达到一定数量且博士毕 业生达到一定规模;
(二)已形成若干个相对稳定成熟的学科方向;
(三)已形成稳定的师资队伍、完善的课程体系与教材 体系、成熟的培养机制、高水平的科研支撑和健全的质量保 障机制;
(四)毕业学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高,未来就业预期 好。
第十三条 交叉学科编入目录的论证工作包括以下环 节:
(一)自主审核单位根据新增交叉学科论证报告编写参 考提纲编制论证报告,按有关要求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 列入目录申请;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学科评议组专 家,对论证申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议意 见。表决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对 表决通过的申请,提交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审议;
(三)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根据论 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和表决结果,对申请进行评议并以无 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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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意为通过。表决通过的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编入交叉学科目 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批准编入目录的一级交叉学科代码为 4 位, 前两位为“14”,后两位为顺序号,从“01”开始顺排。
第十五条 对于不再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社会需求 萎缩的交叉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按程序将其退出目 录。退出目录的交叉学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可结合本单位 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将其转为试点交叉学科或自设二级学 科继续开展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交叉学科,学位授予单位按学位 授权审核相关办法申请学位授权。
第十七条 试点交叉学科由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依 程序审定该学科设置时所确定的学科门类(不含交叉学科门 类)授予学位。列入目录的交叉学科,按该交叉学科在目录 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十八条 试点交叉学科的学位授予基本要求,由学位 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制定,应体现交叉学科特点和博士、硕士 学位的质量要求。列入目录交叉学科的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制定。
第十九条 试点交叉学科招生,由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 位根据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目标,参照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目 设置与试题选用要求明确考试科目和基本要求。列入目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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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学科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交叉学科应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明 确培养要求,充分体现前瞻性和交叉学科特色,保障研究生 培养质量。
第二十一条 所有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须按规定参加 周期性合格评估,可不参加专项合格评估,有关成果在评估 中可与其他学科共享使用。试点交叉学科可不参加第三方组 织的评估。
第二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创新交叉学科的建设、管 理、保障机制,突出特色优势,聚焦特定重点领域发力,完 善人员、成果、绩效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交叉学科建设发 展。要加强跟踪管理,定期对建设情况进行自我评估,通过 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交叉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成效。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目录的交叉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按一级学科设立学科评议组,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自 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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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增交叉学科论证报告
编写参考提纲
【编写说明:内容应简明扼要,直入主题,数据、案例 应客观、真实。】
一、学科编入目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 必要性分析
【简要介绍该学科的基本情况,结合科技发展趋势和重 大社会需求,阐述该学科编入目录的必要性】
2. 可行性论证
【从国内、国际两方面,对该学科编入目录的可行性进 行论证,分析该学科在国际设置情况与发展情况,学科发展 现状与基础条件,阐述该学科的发展前景】
二、试点设置情况
【介绍前期试点设置情况,包括参与单位、建设进展、 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及就业、重大亮点及不足等情况】
三、学科内涵
【分别介绍该学科的研究对象、理论与知识基础、主要 研究方向、研究方法、拟设置的二级学科、与其他相关学科 的关系】
四、人才培养
1. 人才培养目标
【介绍该学科的人才培养目标】
2. 生源情况分析
【明确生源要求,预测未来五年生源情况,提供分析依 据】
3. 课程体系和培养环节
【阐述该学科的必修、选修课程体系及其内在逻辑关系, 相关领域课程建设现状与未来规划;明确培养过程的各个环 节及基本要求和质量保障机制】
4. 就业前景分析
【分析该学科已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情况以及未来毕业 研究生的就业前景,需有翔实的调研和数据分析】
五、教师队伍
【分析该学科现有师资的总体情况及各类结构要素、质 量要素,列出各二级学科的代表性师资】
六、支撑条件
【介绍在研的科研项目、已取得的创新进展、已有的科 研和教学重大平台等情况】
七、学科发展的规划设想
【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阐述未来十年该学科拟达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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